该政策的适用对象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这中间还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做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明确了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才能享受此政策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照 13% 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若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则对超出部分予以即征即退。这一规定旨在大大降低软件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税收支持。
2.软件开发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和提供技术服务时,可按照 6% 的增值税率计算销售额,并且同样能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这进一步拓宽了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鼓励企业在技术服务领域加大投入。
1.该政策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持续有效,为软件公司可以提供了长期稳定的政策预期,有利于企业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
2.享受该政策的企业需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企业应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做申报。这要求企业精准把握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节点,及时做申报,确保享受政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办理流程便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提交申请。这大幅度的提升了企业的办事效率,减少了企业的申报成本和时间成本。
1.企业在享受该政策时,需依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申报退还合乎条件的进项税额。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软件产品和技术服务,可享受增值税 6% 优惠税率:
(3)向境外提供符合我国有关要求而又未在境内实现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且仅限于涉及基础层技术、平台、框架等技术领域。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27 号)第五条规定,合乎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 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若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制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做核算,可当作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一规定为软件公司可以提供了更多的税收优惠选择,鼓励企业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用于技术创新和企业发展。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减轻软件企业的税收负担,进而促进软件研发和创新。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税收规定可能会跟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更新,因此软件企业应重视官方发布的最新信息,以便及时享受政策红利,更好地推动企业未来的发展。(详询:一八久久武武一二捂一捂,V同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